单位汇缴
一、办理流程
单位经办人员带齐材料至办理场所进行业务申请→工作人员审核材料→进行业务处理
二、办理要件
委托收款
定义是指缴存单位委托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及相关银行每月自动定期划转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一种业务。具有手续简便、选择灵活、自动扣款、到账快捷等优势。
办理要件1、《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一式三份),加盖公章;
2、《苏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付款授权书》(一式两份),加盖财务印鉴。
友情提示
1、相关表格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2、缴存单位先与缴存银行或公积金服务大厅签订《委托收款协议》,再与付款开户银行签订《付款授权书》;
3、每月有六个扣款结算日供单位选择,分别为:5日、10日、15日、20日、25日(以上遇节假日延后)、30日(遇节假日提前),特殊情况另行公告。
4、单位应在付款银行指定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如因余额不足而未能托收到资金,承办银行将在当月其他的扣款结算日依次进行扣款;当月托收未成功或欠缴多月等特殊情况,由承办银行手工追加托收,直到单位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5、单位当月如有缴存人员和汇缴金额变化的,应填写相应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启封和封存清册,或通过网上单位业务系统自行处理,并在约定扣款结算日的2个工作日前提交给承办银行缴存网点;
6、单位付款授权开户银行、账号和印鉴如有变化,应重新办理委托收款签约手续;
7、单位指定扣款结算日如需变动的,应在扣款结算日的2个工作日前向承办银行缴存网点或公积金大厅提出书面变更申请。
柜面收款
办理要件
当月缴存职工和缴存金额未发生变更时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支票或现金。
当月缴存职工和缴存金额发生变更时(新增或调入、启封、封存)
1、《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2、支票或现金;
3、相关表格:《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设立清册》(新增)、《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转移申请书》(转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启封清册》(转入)、《苏州市住房公积金职工账户封存清册》(转出)。
友情提示
1、相关表格可在中心网站下载;
2、此种收款方式仅限于因特殊原因无法办理委托收款的单位及当月托收未成功的单位;
3、已办理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经办人员可进入中心网站的网上单位业务系统进行职工个人账户设立、转移、启封、封存及汇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