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送材料:
1.《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被鉴定为一至四级需享受定期伤残津贴及护理费的,须同时填报《苏州市工伤人员一至四级定期待遇审批表》。
2.《苏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苏州市劳动鉴定结论通知书》或工亡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伤事故结案批复或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3.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原始发票、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及费用明细清单等。
4.有因工死亡人员的,持《苏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死亡医学证明》、《苏州市企业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
5.结付配置、更换、维修(不含保修期内维修)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的,须提供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批确认的《苏州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票据。
三、办理程序:
1.单位携带上述材料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工伤经办部门办理待遇审核及结付手续。如申请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应先到业务结算部门办理人员减少及养老、医保个人账户清算手续。
2.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单位报送材料,核准工伤保险待遇。
3.各项一次性或定期工伤保险待遇分别于次月或从次月起结付到单位,由单位发放给个人。其中退休人员工伤复发医疗费用,直接结付给单位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