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提供的材料
1、本人、配偶身份证原件;户口簿、暂住证原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婚姻状况证明。
3、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经鉴证的《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正本原件。
4、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20%的首付款证明;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具有不少于购房总价的60%的首付款证明。房款差额付款证明。
5、借款人亲笔签字的《自行安置承诺书》,同意受委托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承诺书。
6、借款人配偶在江苏省省级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南京铁路分中心、省监狱管理局管理部、华东石油管理局管理部缴存公积金的,在申请贷款时,提供分中心(管理部)盖章确认的公积金缴存证明(注明开户日期、月缴存额、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连续缴存时间)及贷款情况证明。
7、借款人配偶为现役军官(含士官)的须出具军队统一颁发的有效证件。
8、凡申请组合贷款的借款人,除须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须提供由借款人及其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9、借款人应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