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购买自住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并按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应具备的贷款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申请贷款前借款人须住房公积金开户并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以上,其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状态。
2、借款人必须是购房人本人,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且所购住房位于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3、购买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下同)的,在购房合同登记后一年之内申请贷款。
4、借款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个人征信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信用报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贷款:(1)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仍有尚未偿还的逾期贷款的;(2)借款申请人准贷记卡或贷记卡透支逾期未还的;(3)贷款申请时近两年内,申请人贷款(不含助学贷款)逾期累计达到6期的。
5、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20%。第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少于购房总价的60%。且购房总金额=首付款金额+贷款金额(公积金+商业性)+房款差额。
6、所购住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土地;以所购买房屋作抵押担保。借款人及共有产权人同意用所购房产作抵押,并出具能够在处分抵押物时自行安置的承诺书。
7、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原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南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在原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全部结清的情况下,再次购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金额不得低于购房总价的60%,贷款利率按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第三次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8、借款人应具备管理中心要求的其他贷款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