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对象:
工伤保险参保人
办理条件:
1、经人社行政部门认定的工伤事故;
提交材料:
1、申办工伤医疗及有关待遇申请表2份(原件);
2、工伤职工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4、医疗收费收据(原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5、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疗机构收费章,收原件);
6、病历或出院小结、特殊检查(如CT、MRI)报告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7、经核定同意的转院(诊)申请表;
8、经核定同意到我市以外地区就医的公共交通工具、食宿费用的有效发票或票据(原件);
9、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超过规定的最长医疗终结期的工伤医疗费用,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延长医疗终结期确认书(原件);
10、劳动能力鉴定之后再次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确认书(原件);
窗口办理流程:1、单位或工伤职工到社保部门申请
2、业务单位窗口受理
3、审批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符合要求
4、通过审核后领取结果文件
网上办理流程: 一、登录“网上办事大厅江门市台山分厅”网(http://wsbs.cnts.gov.cn)
二、在线填报申请材料。
三、网上核准后打印相关的业务表格
四、将纸质申请材料面交业务单位窗口,并领证
办事窗口:
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1:30,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
地址:台山市桥湖路99号
联系电话:5618169、5619378
交通指引: 在台山汽车总站乘坐2路市内公交车,在“电力局”站下车,往西走300米左右可找到台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承诺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期限:
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常见问题解答:备注:
单位按社保部门核准的赔偿金额开具收款收据,并注明单位全称、开户银行名称及账号,到基金管理业务窗办理转帐手续。金额到帐后,由单位转付给参保人或其直系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