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已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
所需资料:
由单位填报《失业职工履历表》、个人档案;
《职工失业通知书》;
《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一寸相2张。
办理程序:
失业人员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30日内,向所属社保分局待遇核发部门申请办理。申报的次月29日后,到待遇核发部门领取储蓄薄,由银行代发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必须每月报到一次。
办理时限:每月1-18日申报,办结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