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核实参保资料,制发就医凭证。
1、用人单位(含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含增员)后,医保业务经办环节应要求提供地税部门办理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并核实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资料(姓名、身份证号、参保缴费时间)与社保信息系统资料相一致,确认后,制发《医疗证》和《医疗保险手册》,作为参保人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凭证。本业务当场办结。
2、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医保的,医保业务经办环节应要求提供地税部门办理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表》,并填写《阳江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交参保人缴费满12个月后作换发《医疗证》和《医保手册》的凭证,一份医保业务经办备案存查。本业务当场办结。
3、退休人员一次性趸缴医疗保险过渡金的,医保业务经办环节应要求提供《一次性趸缴参加社会保险申请表》一式二份。该业务实行经办审核二级管理,受理后经办人在信息系统中核查参保人身份相符后录入一次性趸缴医保资料,提交审核,审核人在系统中审核无误后确认,经办人打出缴费通知单,交申办人到地税缴费。参保人凭地税征收发票、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照片领取《医疗证》和《医疗保险手册》。
二、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
1、由本人或新就业地用人单位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指定窗口办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
2、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原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凭证,凭证一式三联。
4、填写[参保人员医疗类型变更信息表],并送给新就业地经办机构。
5、有个人帐户的,办理个人帐户余额划转手续。
6、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到地税办理停保)。
三、退保办理
参保人跨统筹地区流动、死亡或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出国(境)定居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供相应的证件和资料填写《支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申请表》,办理《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清退证明》,再到建设银行办理注销医保卡、支取个人帐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