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工伤认定
承办科室(单位): 汕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与失业保险科
申请条件: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3、伤(亡)职工的有效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等;
4、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5、相关病历材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等);
6、职工工资表、考勤表;
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失业手册及其他参保证明;
8、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交由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当事人的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
9、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要求同时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校核后退回。复印件统一用A4纸复印,如单位申请,需加盖单位公章。)
程 序:(一)提出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属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审查受理。
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且符合规定要求,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予以受理。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收 费:不收费
办理时限: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结果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