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二)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
二、申报程序和期限。
(一)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并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机构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6、剖腹产、多胞胎或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的,须提供医院《疾病证明书》原件,病历、出院小结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流(引)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流生育保险待遇时,并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女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医院流(引)产病历、《疾病证明书》及收费收据的原件及复印件;
3、女职工的《汕头市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三)用人单位应在男职工配偶生育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男职工看护假待遇,并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男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配偶《计划生育服务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用人单位应在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3个月内申报生育保险待遇,并填报《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职工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定点医院提供的收费收据、病历、《疾病证明书》和计划生育手术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3、职工的《汕头市计划生育情况证明书》。
三、办理业务时间。
每月5—25日(工作日)为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生育和流(引)产等待遇的时间。
四、服务承诺。
符合规定的,自受理用人单位申报生育或流(引)产等待遇之日起当月内完成审核工作;用人单位在次月5日后领取《汕头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回联,在次月15日内,将核准的生育或流(引)产待遇拨到用人单位银行帐户,由用人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