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参保人缴费参加了生育保险,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在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1年内,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或终止妊娠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其生育保险费在统筹区内累计缴费满1年(含1年)以上,且申办待遇时单位继续为其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