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单位应当及时为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原单位必须在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带《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劳动手册》及《社会保险费变动申报表》将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包括城镇户籍和农村户籍)的名单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保险待遇科备案并审核,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失业人员),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保险待遇科签发《失业保险待遇申领通知》交由原单位随《劳动手册》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一起转交失业人员。
2、原单位必须向失业人员出具《失业证明书》。
3、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带《失业保险待遇通知》、《失业证明书》、《江门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登记表》、《劳动手册》或《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张一寸免冠近期彩色相片、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及复印件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登记手续,领取《失业保险待遇证》。逾期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登记手续的,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农民合同制工人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如户籍类别不明确的须出具户口簿及复印件)、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或《劳动手册》,到江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失业保险待遇科办理一次性生活补助的申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