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低保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的解答如下:
(一)哪些人可以申请享受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具有重庆市居民户口的城市和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人口如何确定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及公安部门制发的《重庆市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确定。
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其家庭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计算;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在哪里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也可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家庭,其居住地与户口应一致。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的,凭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居住地申请。
提出申请时应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并根据需要提供收入状况证明、失业求职登记、参加保险、伤残、退休、婚姻状况等证明材料。
(三)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儿童等特殊人群如何申请低保
行动不便的老人、残疾人,无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儿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有监护人、代理人的,由监护人、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申请;无监护人、代理人的,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户主的名义代为申请。
(四)对老年人、残疾人享受低保有无特殊规定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才能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老年人、残疾人享受低保没有特殊规定。
为体现社会对老年人、未成年人、重病人员和残疾人的关爱和照顾,对“三无”人员、重残人员(一、二级)、患有重大疾病人员、70岁以上老年人、学龄前儿童和在校学生,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救助金,属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救助金;凡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员(包括已享受重点救助的一、二级重残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救助金。
(五)低保审批有哪些程序,需要多长时间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审查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城市低保在每月、农村低保在每年集中安排时间受理申请,具体时间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确定。特殊情况应及时受理。
2、调查核实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村(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应配合调查。
3、听证评议
由村(居)民委员会干部,低保工作人员,辖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村(居)干部,村(居)民代表等9-15人组成听证评议小组,对申请低保对象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进行听证评议。
4、张榜公示
村(居)民委员会将听证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听证评议是否通过、建议救助金额等有关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群众对张榜公示的人员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
5、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核实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并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6、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材料后,应逐一对申请人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及时作出审批决定。
7、张榜公布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包括申请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成员月或者年人均收入、批准享受保障金额等有关情况)。
8、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对已审批的低保对象家庭,及时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民委员会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到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审批结束,应在三十日内办结(不含公示时间)。
(六)为什么许多低保对象拿到的低保金要比低保标准低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比如主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320元,某家庭人均月收入200元,那该家庭实际得到的低保金每人每月只有120元。
(七)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抚恤金、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
3、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
4、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和农业生产所取得的收入,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
5、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投资收入,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
6、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的遗产和接收的赠与收入。
7、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八)如何计算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
城市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按申请人提出申请前一个月核定的家庭总收入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农村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按其提出申请前12个月内家庭的总收入(扣除直接生产经营成本)除以核定的家庭人口数确定。
计入家庭收入的各具体项目的计算方法:
1、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及其他劳动所得,按申请人提供的由用人单位劳资部门出具的工资收入及相关证明计算;不能提供证明或所提供证明低于务工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养老金、基本生活费、遗属生活补助费、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失业保险金、商业保险金,按申请人实际所得计算。
3、从政府或企事业单位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经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证实,申请对象家庭成员中已参加(续)养老、医疗保险的,应扣除参(续)保人员从参(续)保之月至达到法定领取养老保险年龄期间应缴纳的养老和医疗保险费(按以个人身份参保当年的缴费标准计算),以及其家庭实际支付的重大疾病支出和因灾支出等必要开支后(不能提供支付证明的不予扣除),结余部份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逐月分摊计算该成员收入,计完为止。
4、从事工商经营服务活动的收入,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同行业收入情况计算。
从事农业生产的申请对象家庭收入,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按当地种植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养殖的一般收入情况计算。
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入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据实计算。
5、财产租赁、转让或变卖收入按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计算;不能提供租赁、转让或变卖协议(合同、票据)或租赁、转让、变卖协议(合同、票据)价明显偏低的,按当地同类财产的市场租赁、转让或变卖价格计算;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红利收入、博彩及其他偶得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
6、赡养、抚养、扶养收入的计算,有裁决、判决、协议的,按照裁决、判决、协议计算;协议对财产分割和赡养、抚养、扶养负担明显不合理的,按第六条第八款处理。没有裁决、判决、协议的,可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月总收入的20%-30%计算;实际得到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高于上述规定的,按照实际得到的数额计算。继承和接受赠与收入按实际所得计算。
(九)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有哪些
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包括:
1、优抚对象领取的各类抚恤金、补助费、护理费、保健金及义务兵家属优待金;义务兵退伍安置费;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
2、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工伤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及死亡后的一次性抚恤费。
3、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金、生活补助、困难补助等。
4、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政策奖励扶助金。
5、城乡医疗救助金,以及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财物。
6、经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不应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十)哪些情况视为家庭资产状况、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能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1、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家庭有2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住房保障标准3倍的。
2、申请对象家庭月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分别占住所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定比例以上的。具体比例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
3、半年内家庭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当地居民人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倍(含)以上的。
4、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残疾人代步车除外)及拥有大型农机具的。
5、家庭成员中有择校就读、出国留学的。
6、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
7、有证券投资或其他较大金额交易行为的。
8、放弃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费及其他合法收入的。
9、对举报或质疑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10、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对低保对象是如何进行动态管理的
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根据家庭成员就业能力和收入状况,分为A、B、C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A类家庭: 即“三无”人员和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家庭成员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
B类家庭:即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家庭。
C类家庭:即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且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或灵活就业,收入可变性大的家庭。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根据《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明确的家庭收入以年为周期进行复核的规定,纳入A类家庭管理。
对A类家庭每年复核一次;对B类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对C类家庭每季度复核一次。
低保家庭应在复核期限到期前一个月提出续保申请,无特殊情况未提出续保申请的,视为自动退出低保。
(十二)、《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在鼓励低保对象就业方面有何规定
《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鼓励有劳动能力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参加生产劳动。
1、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就业扶持;
2、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并免收相关费用;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申办个体经营的,应按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并减免相关费用;
4、对有一定生产自救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扶贫部门优先给予生产项目扶持,帮助其发展生产;
5、对有劳动能力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劳动保障部门和农业部门优先安排劳务输出。
(十三)低保对象就业再就业有哪些补贴政策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试行就业补贴促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渝财社〔2006〕41号)、《关于实行就业补贴补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就业再就业的通知》规定:低保就业服务对象实现就业再就业后,月就业收入在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倍以下,可按其家庭月核减低保金总额的60%给予就业补贴,特困低保就业服务对象按70%给予就业补贴。
根据《关于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和“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通知》(渝财社〔2007〕41号)规定:对招用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户家庭”的4050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四)、低保对象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在国家规定的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应当到户口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劳动和职业技能培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街道、乡镇、社区介绍的就业;
2、有劳动能力的农村居民应当从事生产劳动;
3、提供真实的家庭收入状况;
4、及时通报家庭成员及收入变化情况,接受定期复审;主动配合民政部门查证并在调查表上签字;
5、不得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十五)如何理解不得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首先应根据自己的合法权力进行自救,有取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权力。如果申请对象放弃法定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说明该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较好,不应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十六)对为申请低保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如何处理
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十七)对骗取低保待遇的如何处理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由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警告,追回其冒领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情节严重的,处冒领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对侮辱、殴打低保工作人员和干扰、破坏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秩序的如何处理
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对低保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优亲厚友如何处理
对从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人员,有徇私舞弊、优亲厚友行为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解聘,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视其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