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62号令);《天津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津政发[2008]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290号);《关于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585号);《关于2009年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范围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09〕14号)
二、办事须知
拆迁家庭须在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3个月内,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扩面”家庭自2008年7月10日起向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其中2003年以前拆迁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享受“低保”待遇或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待遇且住房困难的孤老、大病、重残家庭,以及2003年以后拆迁符合实物配租条件未配租的孤老、大病、重残家庭,不受“签订《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在3个月以内"的申请条件限制。
申请家庭需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A4复印纸)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
4、《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或《房地产权证》或《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5、持特困救助卡的家庭还需提供“孤老、大病、重残”家庭证明材料。
三、办事程序和时限
1、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街道办事处初审,工作时限5日。
3、区房委办复核,工作时限5日。
4、公示申请人基本情况,公示时限5日。
5、市国土房管局核准,工作时间5日。
6、缴存拆迁补偿安置费或签订房屋代管协议
7、选房
8、开具《天津市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并公布配租结果,工作时限5日。
9、签约。
10、入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