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市于前不久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进行了调整。
天津上调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据了解,此次失业保险金调整标准为:领取期限处于第1个月至第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20元调整为5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480元调整为540元。其他事业保险待遇调整标准为:2010年7月1日以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312元调整为348元。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灵活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标准如何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和实现灵活就业的人员,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以2010年7月1日为界,7月1日以后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按新标准计发,6月30日前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按照原标准计发。
河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全区各有关部门将按照该条例的规定,认真落实,做好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宣传、核定及发放工作。
又讯为支持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依法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劳动者稳定就业,根据《天津市用人单位与大龄职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有关规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依法与大龄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及以上的职工)签订或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各类用人单位,按照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大龄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计算补贴额,即养老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20%;失业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2%;医疗保险补贴最低缴费基数的6.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