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一.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是指由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在诊断、治疗和护理过程中必需的生活服务设 施。
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主要包括:住院床位费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对已包含在住院床位费或门急诊留观床位费中的日常生活用品、院内运输用品和水、电等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另行支付。
三.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住院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25元/床。日;重症监护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为30元/床 ·日。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及门急诊留观床位费最高支付标准均为20元/床·日。
3.床位费实际发生额低于以上标准的,按实际结算。
四.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生活服务项目和服务设施费用,主要包括: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保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工费、洗理费、门诊煎药费;
4.膳食费;
5.文娱活动费以及其他特需生活服务费用;
6.自治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不予偿付的其他费用。
五.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具体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