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组织实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与支付标准相关政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测算,征求财政、卫生、物价等行政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统筹基金和个人支付比例。
财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进行监督审核。
卫生行政部门在审批定点医疗机构新增的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时,应征求财政、物价、社会保险等行 政部门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物价部门在组织制定或调整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的收费标准时,应征求财政、卫生、 社会保险等行政部门的意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对自治区规定的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使用情况和基础数据的监测与分析。合理测算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的支付比例,报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