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转移的办理流程如下,首先需要办理人到天津的原参保地社保分中心,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纳凭证和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凭证,并且要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的身份证和其他证明材料,然后将材料交到在外地的新参保地,办理保险转移。
本市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职工工作单位变动或单位整体迁移到其他单位或区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转移:
(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清册》一式二份;
(2)转移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整体转移住房公积金的,可不提供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但应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后,当时打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本市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持《转移清册》、《转移通知书》到建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
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
职工到其他城市工作并在当地建立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将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工作地所在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能直接在津申请提取公积金。办理人需提供的资料包括:1.身份证;2.公积金卡;3.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或开户证明(应记载“收款人名称”、“收款账号”和“开户银行”并加盖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印章,其中“收款人名称”应为外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外地公积金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