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职职工死亡或出国定居;或者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须提供资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或委托人、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书面申请;
3、《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4、委托人应出具公证文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出具有关法律文书及有效身份证明;
5、参保人员死亡的,提供医院开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机关的户籍注销证明;
6、出国(境)定居人员提供出国(境)证明及户口注销证明;
7、失踪人员应提供司法机关开具的宣告失踪或死亡的证明材料。
三、填写表式
填写《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申报表》一式二份。
四、办理程序
1、资料齐全、表式填写正确,养老保险业务人员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结,对证件和资料全部通过审核的,业务人员打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申报表》,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或委托人、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再按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资料不全的,业务人员应明确告知需要补充的资料,待补全资料后可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继续办理。对证件和资料审核不通过的,业务人员应告知不能办理的原因,并将申报的资料退还。
政策及操作依据:
1、《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豫劳险〔1998〕37号);
2、《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劳险〔199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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