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在5%到12%之间。单位可在此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一致。
2、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为10%,最高为24%,由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行确定。
1、2023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为职工本人2022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核定。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月缴存基数的上限为16870元(统计部门公布的商丘市2022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481元)。月缴存基数最低不应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含睢阳区、梁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神火分中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800元;虞城县、夏邑县、柘城县、宁陵县、民权县、睢县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600元。
3.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比照单位职工执行。参照《商丘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商公积金委〔2022〕9号)有关规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作为主借款人已在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的两倍。
1.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应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分别为职工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23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048元,市区(含睢阳区、梁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和神火分中心月缴存额下限为180元,虞城县、夏邑县、柘城县、宁陵县、民权县、睢县月缴存额下限为160元。
2.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由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上下限分别乘以缴存比例后确定。
2023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应于2023年8月31日之前完成。调整后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