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根据《亳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产权住房的;
(二)偿还所购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房且依法租赁本市住房用于自住的;
(四)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6个月未就业的;
(七)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出境定居的;
(九)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出申请);
(十)被判处刑罚的;
(十一)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虽有购房、建房、租房行为,但未取得合法有效证明的;
2、房屋用途为非住宅的;
3、装修、零星维修住房的。
公积金每月几号到几号可以申请提取?
公积金提取全年正常工作日都可以到公积金中心一楼服务大厅办理。现在安徽政务服务网、手机皖事通APP都可以全程网办,全年365天、全天24小时都可以网上申请办理,非常方便快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