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单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时,提供的个人信息有误,如何办理更正?
答: 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以及身份证复印件到中心窗口或延伸服务网点办理。
问: 单位为新录用职工办理开户手续滞后了几个月,可以补缴吗?能补缴的话,应该怎么办理?
答: 可以。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建立公积金账户或少缴、漏缴公积金等,均应按时足额补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时需提供: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商调函、社保开户凭证等确认劳动关系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一式二份《宁波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问: 单位员工离职,如何办理公积金封存手续?
答: 单位需提供:(1)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辞职批文、退休证明或社保中止单等文件的原件及复印件。(2)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一式二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封存(中止)登记表》。(3)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一式二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通知书》。
问: 职工原先在本市市区某单位开设过住房公积金账户,现调入市区的另一新单位工作,是否可以重新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答: 不可以。一个身份证号码只能有一个相对应的公积金账户。职工在2015年10月份之前办理封存手续的,需到原单位开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出申请表》,办理转移业务,新单位再办理调入手续;2015年10月份之后办理封存手续的,新单位可直接办理调入。
问:职工在北仑的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在市区可以重新设立公积金账户吗?
答:不可以。北仑分中心的系统已接入市中心,新单位可直接办理调入,无需新开户。
问: 职工调动到外地(宁波大市范围以外)工作,住房公积金如何转移?
答: 需提供(1)填妥并加盖转出单位印章的一式四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转出申请表》,(2)转入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异地转入确认书》。如转入地中心已接入全国异地转移接续平台的,职工可直接到转入地中心办理转入手续。
问: 申请住房公积金职工免缴,有何条件?免缴期限多长?
答: 按宁波市区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申报,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职工可免缴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免缴期限为一年,到期时职工个人仍领取最低工资,需要继续免缴的,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问: 当单位出现经营亏损情况时,能否申请降低比例或缓交?
答: 新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当年经营亏损的单位,难以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连续经营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难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问: 单位业务办理时间是什么时候?
答: 每月的1日至18日,节假日不顺延。
问:单位未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应该怎么办?
答: 如果单位属于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范围且职工属于单位的在职职工,单位就应该为其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为职工建立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单位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职工可以要求单位予以补缴。依据“属地管理原则”,职工可以采取向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进行维权。
问: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对象和范围有无限制?
答: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职工和职工所在单位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对象已扩大到所有在职职工。
问: 以前每年公积金中心会发放个人公积金对账单,现在还有吗?
答: 现在公积金对帐单不再由中心发放,而是单位通过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网自行下载,并发放给单位职工。若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中心打印职工个人对账单,应携带单位介绍信,向办事大厅提出打印申请,办事大厅工作人员根据该单位人员情况,约定对账领取时间,到时经办人员向受理窗口领取本单位职工个人对账单
问: 通过哪些方式可以查询自己的公积金?
答: 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拨打查询电话:12329,根据语音提示输入个人公积金账号或者18位身份证号及密码(初始密码为:111111)即可查询本人账户。同时,职工可持本人身份证或查询卡到中心柜台或查询机上查询。此外,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nbjs.gov.cn也提供各项服务,职工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对住房公积金的各项相关业务进行深入的了解,并可下载各类资料,及查询个人和单位缴存情况。
问: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和自然年度一样吗?
答: 不一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年度自每年7月1日起至下一年的6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