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正常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且目前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在申请人工作地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就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2、规范了租房提取额度
《暂行办法》中提取额度的计算比较复杂,新的《管理办法》则直接明确了台州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的月平均租金为10-15元,简便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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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简化了租房提取要件
取消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第(五)条“租房所在地公安部门或社区、村委会核实盖章的租房证明(保障性租赁住房除外)”、第(七)条“年租金发票(税务监制)原件与复印件”以及第(八)条“家庭收入证明:申请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收入按本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如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由所在单位开具收入证明;下岗人员提供失业证明;无工作人员由所在镇(乡)居委会(村)开具相关证明。”等要件资料,使职工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手续更简化快捷。
4、明确了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办法
为了强化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新的《管理办法》增加了对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 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与2013年7月出台的《台州市重大疾病提取公积金暂行办法》相比较有以下不同之处:
1、简化了申请条件
取消了“患有重大疾病且自负医疗费用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以上”的限制规定。
2、明确了提取额度
提取总额不得超过个人实际承担医疗费用总额,计算公式如下:提取总额=现金支付医疗费用的总额-工作单位报销金额。
3、扩大了提取范围
除了原有规定的八种重大疾病病种,增加了“大病医疗年度总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2.5倍以上的其他病种”,使住房公积金政策惠及了更多的职工家庭。
《 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办法》与2014年9月出台的《台州市城镇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缴存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相比较有以下不同之处:
1、扩大了城镇个体工商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人员范围
从“城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持有者”扩大到“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2、简化了办理手续
取消了“上年度纳税收入证明”,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3、取消了对月缴存额限制的相关规定
新的《管理办法》取消了“ 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原则上应大于等于申请住房贷款后的月还款额”的规定。
4、增加了“公积金存贷款比率”的规定
“为确保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当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存贷比≥85%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同意,可暂停办理城镇个体工商户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与使用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