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办法:借款人或配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民营企业职工还需参加社保12个月(含)以上,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的缴存人,须账户启封并重新按时足额缴存12个月(含)以上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能力的职工。新办法:申请人或配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在本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的职工;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变化二——贷款条件放宽
原办法:借款人需持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证明文件,第一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费用的30%以上自筹资金或首付款;第二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购房款的5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的1.1倍。新办法:申请人需持有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自住住房的有效合同或证明文件,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还清房贷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变化三——贷款额度提高
原办法:第一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或翻建一套住房费用的70%,第二套住房贷款额度不超过购买、建造或翻建一套住房费用的50%。购买市区楼盘,第一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第二套住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25万元;购买县区楼盘第一套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28万元,第二套住房、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新办法:对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住房的,最高贷款比例为房价的80%。购买市区楼盘,贷款最高额度为45万元、购买县、湘东区楼盘贷款最高额度为38万元。市区职工购买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购买县、湘东区二手房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变化四——贷款期限延长
原办法:购买、建造或翻建第一套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25年;购买、建造或翻建第二套住房、购买二手房或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新办法:购买、建造或翻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购买二手房或大修自住住房贷款最长期限为25年。
4月7日起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进一步放宽
为进一步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缓解租房人房租支付压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4月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放宽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通知》对提取条件、提取额度以及提取要件都做了进一步放宽,据了解,新的提取条件为:申请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申请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赁住房。新的提取额度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原则上每月不超过600元,一年不超过7200元。新的提取要件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驻县(区)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萍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租住商品房的,申请人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驻县(区)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萍乡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一式两联);提供县级以上房产档案室(馆)出具的无房证明(原件1份);住房租赁合同、房租缴纳凭证及出租人身份证件、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各1份);提取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提取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据了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各科室、分中心、办事处要密切配合,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尽量缩减办事流程,提取审批时间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此外,房租提取实行一年一提,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转到提取人指定账户;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提取人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取消1年内提取、贷款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