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经研究,现就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如下:
一、调整个人缴费标准。根据省人社厅和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有关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3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自2016医疗年度缴费期起,将成年居民二档个人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00元调整为140元。
二、降低乡镇卫生院的住院起付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在乡镇卫生院住院,发生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由400元降至200元。
三、取消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发生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普通门诊统筹医疗费用,不再设起付标准。
四、本通知有效期5年。相关链接(济南医保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