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含工伤、生育保险)专用收据丢失的医疗保险报销问题,维护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在本市就医,应当妥善保存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包括带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的发票、收据等。符合医保政策规定需要申请报销医疗费用的,应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
二、参保人员丢失、毁损门诊医疗费用专用收据的,提供补办的医疗机构任何凭证或证明材料均不能作为医疗保险报销凭据。
三、参保人员丢失住院医疗费用专用收据的,应当及时到就医医疗机构补办票据丢失的相关证明材料。参保人员申请医疗费用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费用专用发票或收据(存根联)等合法收费票据的复印件,同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专用章。
(二)住院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住院病历首页、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大型检查报告、出院小结的原件或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加盖相关业务公章。
四、参保人员丢失、毁损医疗费用收费专用凭证的,填报《丢失毁损医疗费用收费专用凭证申请报销承诺书》(见附件),并提交本通知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自医疗费发生之日计,申请报销的时效为24个月,超过期限后申报的不予受理。
五、结算科室受理后要按相关规定对报送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核实后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报销。同时,对参保人员提供的的重要材料复印后单独备份存放并建立台帐备查。
六、对于参保人员提供虚假资料或者虚报、重报医药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费用应全额追回,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徐州市市区基本医疗保险专用凭证丢失毁损补支申请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本文关键词:徐州市,徐,州市,丢失,医疗,费用,专用,收据,的,编辑:12333社保查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