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80号)文件规定,经5月17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通知如下:
一、调整的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2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
1、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2、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10%标准增加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省规定苏中地区210元的,结合退休(退职)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实际情况,在不高于210元的范围内给予适当增加,其标准为:
不满15年增加40元;
满15年不满20年增加50元;
满20年不满25年增加60元;
满25年不满30年增加70元;
满30年不满35年增加80元;
满35年及35年以上的增加90元。
3、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人员,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500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500元,副高(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每人每月增发400元。
3、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4、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的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三)发放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费
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省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文件精神的有关规定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关于2013年上半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2013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13年7月1日起,参照本文相关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在此期间到达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比照本文高龄人员增发养老金的相关规定,从2013年7月1日起补差(不再另行发文)。
四、市区(市直、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按本次调整政策执行。宝应县、高邮市、仪征市可按省市文件要求拟定调整办法,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
五、资金来源
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市区的由市区(邗江区、江都区、市本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各县(市)的由各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O一三年五月十七日
2013/5/23
本文关键词:扬,州市,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编辑:12333社保查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