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男年满18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不满55周岁的失地农民,应当参加失地农民养老保险。
未就业或灵活就业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以赣州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选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20%。
在县内单位(含私营企业)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按企业单位职工身份参保,缴费比例为单位20%,个人8%。
逾期缴费的按规定加收利息和滞纳金。
2、男年满45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仍不足15年的,可按参保前历年赣州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100%选择缴费基数和对应当年的缴费比例,一次性往前补缴若干年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最早从1999年1月起补缴),直至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与继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的年限累计达到15年为止,仍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则往后延缴,男性延续缴费最多至65周岁,女性延续缴费最多至60周岁,再不足15年缴费年限的则按男性65周岁,女性60周岁当年缴费基数每年递增10%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后计算养老金待遇。
养老保险补贴及补助
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即参保缴费后,凭缴费凭证到相关部门申报享受补贴。
1、在县内企业和单位就业并已经参加养老保险缴费的失地农民,由企业和单位凭缴费凭证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向县就业局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贴。年补贴标准为:按参保时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20%×12。
2、男年满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不满55周岁的就业生活困难失地农民以及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的失地农民,凭缴费凭证向县民政局申请补助,年补贴标准为:按参保时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12%×12。
3、男年满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女年满18周岁以上不满40周岁的失地农民,由失地农民分年度凭缴费凭证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助,年补助标准为:参保时市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10%×12,补助期限最长为5年。
4、对符合规定补缴所参保年度以前的养老保险费,所补缴的费用凭缴费凭证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享受养老保险补助,补助标准为补缴额的50%。
5、 被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均应按此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于个人原因未参保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后,不再纳入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范围,并且不享受补贴和养老生活补助。
个人账户管理及养老待遇
1、失地农民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县社保局按江西省人民政府有关城镇职工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为其建立个人账户和计算利息。
2、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因死亡、出国(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及利息,可一次性支付给死者法定继承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本人。
3、失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后,户籍从本地迁往外省、市、县(市、区)的,可根据本人意愿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至迁入地。
4、按规定参保连续缴费至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经个人申请、县社保局按有关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审核批准的下月起,按月计发养老待遇,并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政策享受养老金待遇调整。
5、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失地农民,在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由县社保局按《江西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如果个人账户的养老保险费未领完,将其余额一次性全部退回其法定或指定的继承人;并按规定一次性发给丧葬抚恤费,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6、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全失地农民在取得《失地农民证书后》,可以享受养老生活补助(目前为305元/人/月),但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不享受养老保险的有关待遇。
申报养老生活补助应提供如下资料:(1)拟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对象的个人申请;(2)拟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对象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失地农民证明书复印件各一份,近期免冠1寸照片2张;(3)拟享受养老生活补助对象的申报表一份,汇总表一式四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