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退休(职)条件人员办理退休新增
1、退休(职)当月1至24日需要办理事项
携带身份证到档案托管部门提出退休申请
,由档案托管部门或个人到所在区、县(市)人社局,填写《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初步审批(含病退和特殊工种的认定)。退休(职)人员需准备现居住社区开具的《社区居住证明》。
2、退休(职)当月25日至次月10日需要办理事项
(1) 携带《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到养老保险分局企业或个体科打印《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和《社会保障卡领取凭证》,不能打印《社保卡领取凭证》的,到指定银行开具银行卡或结算存折(在工行发放的,有原缴费代扣卡的可以用于领取养老金)。
(2)携带《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到区、县(市)人社局审批退休,并在《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上审批盖章。
(3)携带《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 批表》、身份证、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无社保卡的持银行卡及开卡单、《在职转退休职工个人账户确认表》到养老保险分局拨付科计算养老金,并 打印《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计发核定表》和《社会保障卡领取凭证》,再到退管科领取《个体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通知书》。
办理时限: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即时办理。
受理部门:各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另注:每月15日前携带《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退职)审批表》、《基本养老金(退职生活费)计发核定表》、《社会保障卡领取凭证》到医保分局在职在职转退休同时领取用于发放养老金的社保卡,并及时核对社保卡与《养老金发放账号告知单》上相关信息,有误请及时返回养老保险分局修改,以免影响养老金发放。
二、办理离退休(职)人员死亡丧葬费
办理要件:
1、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由企业经办员在其死亡次月10日前,携带《死亡证明》复印件、死亡人员《户口薄》本人注销页复印件、《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办理;
2、个体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家属应在退休(职)人员死亡次月10日前,携带《死亡证明》复印件、死亡人员《户口薄》本人注销页复印件、办理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办理。
丧葬费注入死亡退休(职)人员社保卡或养老金发放卡(折)中。
办理时限: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即时办理。
受理部门:各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三、办理死亡离退休(职)人员遗属生活救济费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如有符合供养直系亲属条件的,其供养直系亲属(以下简称“遗属”)经人社部门审批后可享受的一次性救济费(不含离休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人员)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
办理要件:
1、《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认定表》(由人社局审批)
2、遗属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配偶与死亡人员不在同一户口的,需提供结婚证及复印件)
3、遗属新开户存折或银行卡及复印件(存折或银行卡与身份证复印在一张A4纸上)
4、遗属与退休死亡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
5、如果有供养子女且超过18周岁的,需提供所在学校的在读证明,或丧失劳动能力证明
6、社区居住证明
7、填写《企业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卡》
办理时限: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即时办理。
受理部门:各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四、离退休(职)人员更换领取养老金银行卡或社保卡
企业离退休(职)人员领取养老金的社保卡或银行卡(折)因清户、挂失,重新办理新卡后,需到养老金发放所在养老保险分局办理修改卡号和补发发放未成功养老金业务。
办理要件:
1、本人办理: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保卡或银行卡及开户申请单(或存款凭条)
2、单位代办:需携带单位加盖公章的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保卡及复印件或银行开户申请单(或存款凭条)
3、他人代办:需携带换卡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社保卡及复印件或银行开户申请单(或存款凭条)、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以上三种情况均需填写《养老金存折号码更改表》。同时补办因换卡未领到的养老金,补发的养老金将于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发放到新卡中。
4、对于挂失、换领社保卡的人员,每月10-12日养老保险局依据医保局提供的挂失、换卡人员信息,针对已开通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批量更改养老金发放账号,不需本人到养老保险局更改发放账号,12日后挂失、换卡人员于次月更改养老金发放账号。对于持未开通金融功能社保卡的养老金发放人员,需要修改养老金发放账号时,持社保卡及复印件到养老保险分局拨付窗口办理。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受理部门:各区(县)养老保险分局
本文关键词:沈阳,离退休,待遇,发放,办事指南,一,、,符合,编辑:12333社保查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