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一合并而成的,其宗旨就是让亿万老年人能够“老有所依”、生活无忧,增强全社会的安全感和凝聚力。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在最新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为了响应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方针政策,各省市积极制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一相关政策法律规定。据悉四川将在国务院合并实施政策出台后,在年内贯彻实施相关政策。但深圳已经率先统一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建立了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相关历程如下:
1、2003年10月,深圳决定将宝安、龙岗两区农村实行城市化,农村村民转为城市居民,11月下达相关规定。
2、2012年7月正式实施《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细则规定参保人按年缴费,每年按规定缴纳一次。个人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
3、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另行制定。
【相关内容介绍】
根据《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规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市户籍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所在区(含新区)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1、年满16周岁(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2、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3、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备注】:达到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户籍迁入本市的居民,迁入前其户籍所在地已经实施或应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再纳入本市居民养老保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