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2、根据《南京市人口与生育服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子女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十天育儿假。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护理假。前四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上述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