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0日 23:27 武汉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430015. 武汉市汉口黄孝河南路10号.
武汉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性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
(二)有本市江岸、江汉、桥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城镇常住户口;
(三)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手续。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持本人户口、身份证、已办理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居住地所在辖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
第四条 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每月按缴费基数的6%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委托邮政部门代收代缴。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按照《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享受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门诊紧急抢救和在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慢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以下统称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其未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按城镇职工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已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按城镇退休人员标准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连续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在2个月以内(含2个月)的,在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连续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计算中断缴费年限;
(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期间连续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2个月以上的,视同中断缴费,从第3个月起停止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并从中断缴费之月起计算中断缴费年限;
(三)中断缴费后再次参保的,可将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齐,并不计算中断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由本人负担;不补齐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计算中断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参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其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后,根据累计中断缴费年限,在《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治疗部分慢性疾病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的个人自付比例的基础上,相应增加其基本医疗保险住院、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治疗部分重症疾病和慢性疾病个人自付比例,即:累计中断缴费年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增加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年限1年至3年(含3年)的,增加10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年限3年至5年(含5年)的,增加1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年限在5年以上的,增加20个百分点。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男性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30年、女性满25年,并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的,其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办法》核定。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在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男性缴费年限累计不满30年、女性不满25年,可按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使缴费年限达到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办法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缴费基数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且缴费数额按每年8%的比例递增。补缴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计算公式中“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为缴费比例;“8%”为每年缴费递增率;“n”为补缴费用年限(n=30年(男)或25年(女)-累计缴费年限)。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巳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或通过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使缴费年限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但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办法为:以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缴费基数,本人实际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减少缴费基数的10%;减至缴费基数的100%,则不再缴纳。计算公式为: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1-10%×n)
计算公式中“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n”为实际缴费年限。
第十二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办理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在按下列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缴费年限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缴费年限未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一次性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缴纳退休人员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时上一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核定。
第十三条 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而中断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或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按本办法规定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续保)的,从续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超过规定时间续保的,在续保缴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开始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就业,用人单位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为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可按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大额医疗保险。
第十六条 东西湖、汉南、蔡甸、江夏、黄陂、新洲区可参照本办法自行制定本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由市劳动保障部门有计划分步实施。
医疗保险办事程序
**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务公开办事程序**
一、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城镇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都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二、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基数和比例
(一)按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缴费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为退休人员缴纳一次性基本医疗保险费。特困国有企业不能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提出申请,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按规定缴费基数的5%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因参保的国有企业破产、改制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可以按本市上年度平均工资的7%,在原单位或居住地所在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缴费窗口一年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事程序
(一)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食药店的确定和管理
1、愿意承担我市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零食药店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定点医疗服务资格的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医疗机构和零食药店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定点资格审查认定,统筹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食药店。
3、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食药店进行检查和年度考核。
(二)本医疗保险“三大目录”的制定和管理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含医院制剂)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三大目录”进行适当调整。
(三)日常工作
1、投保单位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到本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
2、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
3、市地税部门根据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单位缴费基数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
4、社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5、参保单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职工、退休人员异动手续。
6、参保单位集中为本单位长驻外地职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到社保
7、审核报销符合规定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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