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账户的转入:
1、参保人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参保人或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上述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同时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迁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按所需的相关资料予以审核。符合转入条件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寄出。
对于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外省户籍参保人,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条件的,将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通知书》。
3、原参保地社保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完成以下手续:
a.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b.办理基金转出手续;
c.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寄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d.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迁入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且转入基金到帐后,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a.核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转入基金金额;
b.若转入信息无误,将转入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c.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参保人在广州市参保的相关信息;
d.办结后将办结情况通过短信信息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到就近的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领取转入确认资料,有特殊情况的以邮寄方式将转入确认资料寄给参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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