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省内各统筹地区互认失业保险参保关系和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在四川省内流动就业,无需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原则上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
1、参保职工跨省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户籍地在省外的,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在最后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以选择转移回户籍地申领。
3、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但未申领,以及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跨省重新就业并参保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至新参保地,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注意
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可在参保地申领失业保险金,也可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转移回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本统筹地区规定和标准核定失业保险金发放期限和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金: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若符合成都市失业金申领条件,可向参保地就业局进行申请,也可以通过“四川e就业”微信公众号线上申请,具体以经办机构审核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