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参保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一)生育保险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其门急诊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
(1)定额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事服务费40元。
(2)定额支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8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
(3)定额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
(4)定额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60元、48元、39元。
(二)生育保险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三)生育保险按定额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在定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四)生育保险按项目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