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如何支付加班费,劳动法是有规定的:
1、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其他情形下安排劳动者加班,必须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
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
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
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
不可以!按照劳动法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安排职工加班需要与工会、职工协商,且加班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但出现特殊紧急状况的情形除外。
特殊情形主要包括: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三条明确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执行有关加班工资的规定。
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