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从正式用工之日起,就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在员工正式入职前签,也可以在入职后签,但最迟不能超过员工入职之日起1个月。
可以补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