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可以在1个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
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的,可以跨1个年度,但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工资,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提醒:当年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天数的不再扣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