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其劳动合同能否解除或终止,因伤残等级程度不同而有所区别。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一般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人单位不得盐动会同期满为中终止劳动合同,直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方可终止。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即除非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要继续保留劳动关系至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之时。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级伤残的(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终止,职工本人也可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是的,这一年内发生的所有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