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生育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12333社保查询网 www.12233si.com 2018-05-03 来源: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

  一、问:我之前在外地参加社保,包括生育保险,现在在我市也参加了生育保险,但缴费不足一年,可不可以将之前的缴费年限一起合并计算?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缴费凭证。

  你如果在本市参加生育保险,至生育时累计缴费不满一年,可至原参保地社保局要求为你出具生育保险缴费凭证,与本市的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就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问:我已参加生育保险,但是我太太没有工作,她也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你太太未就业未参保,只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能享受生育津贴。

  三、问: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期间,哪些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答:以下费用可以报销: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四、问:请问哪些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是不能支付的?

  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五、问: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是怎么计算的?

  答: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

  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六、问:请问生育津贴是否可以直接拨付到个人?

  答: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我市目前生育津贴拨付至个人的条件尚不成熟,无法办理。

  七、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期间,哪些生育医疗费用可以报销?

  答:以下费用可以报销:1、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八、请问哪些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是不能支付的?

  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1、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2、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九、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是怎么计算的?

  答: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顺产的,98天;难产的,增加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42天。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天;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天;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天;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天;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天。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3、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假期期间,包括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统筹地区规定增加生育津贴计发项目及期限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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