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尊敬的领导: 我原是国营单位的职工,后调到集体单位工作,劳动局开具了保留全民身份的证明,后离职到外地打工,在外地办了社保。2003年办理离职手续时在江岸社保流动人员保险交费至2010年,2007年办理工龄接续时本人要求调整按平均基数交费,当时补交了两万七千多元。2010年社保的领导知道我在两地有社保后要我把在江岸的社保办停了。我在两地的社保重复缴纳了八年的社保。今年在江岸社保办理退休手续时按全民职工还要我补交96年-98年的保费,为什么重复缴纳八年的养老保险不能抵扣两年的?为什么不能按平均基数计算退休工资?保留全民身份算不算数?办理退休手续时重复缴纳的养老保险应该如何计算? 以上问题请领导给一个基层共产党员以合理的答复。
官方回复:对于办理参保人员跨省、省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的,在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我市手续时,如转出地与本市存在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应先办理转入手续,再按规定办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清理业务。1、办理时限:社保经办机构为每月1-22日工作日。2、提交资料:(1)个人申请;(2)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4)银行卡发卡银行全称、行号及卡号。3、办理流程:(1)参保人员携带上述资料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清理手续;(2)社保经办机构核实确属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3)参保人员签字确认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核算清理金额,并退还到参保人员的银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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