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目录》疾病的,如何就医结算?
参保人患有《门诊特定病种目录》疾病的,在我市指定门诊病种申报机构,办理特定病种资格认定手续。职工医保参保人在我市定点医院、药店、门诊范围内合计选择3家,作为本人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服务单位。居民医保、未成年人医保参保人在我市市内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选定1-2家,作为本人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服务单位。门诊特定病种定点服务单位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得变更。在该单位发生的核准费用,出示社保卡或身份证后,每社保年度限额内可按一定比例联网结算。参保人支付自付和自费费用,其余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定点服务单位按规定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