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日起,我市将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市城区(华龙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570元上调为17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4.5元上调为17元,增幅分别为8.28%和17.24%。濮阳县、清丰县、南乐县、范县、台前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420元上调为15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原来的13元上调为15元,增幅分别为5.63%和15.38%。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其中,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内容。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是《劳动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制度,与《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一样。濮阳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濮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各类用人单位支付给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得低于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违反最低工资标准规定的,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贯彻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标准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