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2018年度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按照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8﹞49号) “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72136元” 的规定,现对省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做如下调整:
一、2018年度缴存基数以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6011.33元)为标准。
二、2018年度缴存基数最高标准不得高于省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长春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8034元),最低不低于2017年省政府公布的长春市区最低工资标准(1780元/月)。
三、调整后的缴存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
201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