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力社保局了解到,7月起2018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将进行调整,申报时间为7月1—23日。
企业单位职工(含事业单位非编人员)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申报,且缴费基数上限为15280元,下限为3060元。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基数按不低于3790元同时不高于14220元申报确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18%,个人月缴费额不低于682.20元;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5%,个人月缴费额不低于189.50元。
“社保缴费基数也叫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依据。”该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职工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但工资收入较低和较高的参保职工要以每年公布的缴费基数下限和上限作为缴费基数。
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目前,社保缴费基数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当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后,社保缴费基数也会随之调整。如果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上涨,社保缴费基数随之上调,反之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下降,社保缴费基数随之下调。
市人力社保局在此提醒,各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如实申报职工缴费基数,上报前由职工签字确认,资料由单位留存备查。单位或城镇个体劳动者逾期未报的,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将由市社保局按照该单位职工上月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且最低不低于3060元,最高不高于15280元);城镇个体劳动者个人缴费基数将由市社保局按不低于3790元确定(原缴费基数高于3790元的仍按上年核定基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