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天津社保缴费基数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通知,从4月1日起,天津市2018年度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从去年的3159元提高至3364元,最高标准由去年的15795元提高至16821元。
据了解,2017年度天津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7284元,月平均工资为5607元;用于计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4876元,月平均工资为7073元。
此外,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为7073元。确有困难的,可在7073元与3364元之间选择确定缴费基数。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为3364元。
2017年天津社保缴费比例
2017年天津社保缴费基数
上限:15795元;
下限:3159元。
【备注】:
1、执行时间从2017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
2、2016年天津职工平均工资5265元每月。
3、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月缴费基数。
4、先行参加养老、医疗和工伤保险的农籍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最低标准为2896元。
2017年天津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企业19%,个人8%;
医疗保险:企业11%,个人2%;
失业保险:企业1%,个人0.5%;
生育:企业0.5%;
工伤:依据单位行业确定。
【历年天津社保缴费基数】:
2017年4月1日起:上限15795元,下限3159元;
2016年7月-2017年3月:上限14832元,下限2966元;
2016年1月-6月:上限14058元,下限2812元;
2015:上限14058元,下限2812元;
2014:上限12780元,下限2530元;
2013:上限11331元,下限2210元;
2012:上限106560元,下限2006元。
职工社保缴费基数确定注意事项:
1、单位从职工工资中直接代扣代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调税等,应纳入缴费基数。
2、单位以现金或银行存款形式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交通补贴、电话补贴、午餐补贴、过节费以及支付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岗位的津贴,应纳入缴费基数。
3、单位通过税后利润提成或分红的办法支付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应纳入缴费基数。
4、实行底薪制的职工,根据营业额或经营业绩提成取得的收入,应纳入缴费基数。
5、实行业务承包或费用包干,单位不再报销差旅费用的职工,其承包收入中的60%应纳入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