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关于2015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社保年度(即2015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缴费费率从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一)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不变,上限有微调。
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由13404元调整为14958元,下限仍为2408元。缴费比例不变,仍为21%,其中用人单位为13%,职工个人为8%。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上下限与企业职工一致,缴费费率为20%,其中8%划入个人账户。
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工资上限由10713元调整为12042元,下限仍为1375元。失业保险缴费费率为2%,其中用人单位为1.5%,个人为0.5%。工伤保险仍按现行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浮动费率缴费,个人不需要缴费。
(二)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2015社保年度工资下限为2408元,上限为7224元。以单位参保的,单位按缴费工资的6.5%缴纳,个人按缴费工资的2%缴纳;以个人身份(含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个人按最低缴费工资的8.5%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个人按最低缴费工资的6.5%缴纳。
在2015社保年度,我市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8%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需要缴费。用人单位申报生育保险职工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江门市最低工资标准(1350元/月)。
二、缴费标准对企业和市民的影响。
如果我市职工本人工资高于13404元/月,在7月1日后,职工和单位的养老保险缴费才会有小幅度的提高;如果我市职工本人工资高于10713元/月,在7月1日后,单位的工伤、失业保险缴费和职工本人的失业保险缴费才会有小幅度的提高。
三、温馨提示。
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组织并为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工资为基数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月缴费工资不得低于各险种缴费工资下限,职工本人工资高于各险种缴费工资上限的,按缴费工资上限为基数计算缴费。职工个人不需缴纳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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