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企业(单位)2015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调整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工资基数的确定
(一)职工缴存工资基数按职工本人2014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工资总额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执行。
(二)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上限原则上不超过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16163元),其中有条件的单位在全员建缴的前提下,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适当放宽到5倍(26938元)。
(三)职工缴存工资基数下限原则上不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4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233元),其中确有困难的企业(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市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1470元)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根据平政发〔2006〕88号文件的规定,单位在10%—12%范围内自行选择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