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2年8月20日开始,沭阳县实施新的社会保险缴费最低基数和退休计发待遇基数,分别为1794元和3832元。
调整后,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的上限为11497元,较上年度提高1371元,增幅达13.54%;月缴费工资的下限确定为1794元,较去年增加211元,增幅达13.33%。最低缴费基数并不是标准数,只有实际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参保职工是以下限为自己的缴费基数,高于下限的则以实际工资收入作为参保缴费基数;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间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计算基础养老金使用全省上一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832元,较去年度增长457元。同时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待遇标准参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