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缴费基数和比例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南京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
各险种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
个人缴费
养老
20%
8%
医疗
9%
2%
失业
2%
1%
工伤
0.5%-1.2%
0
生育
0.8%
0
南京社保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
1、社会保险各险种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职工上一自然年度(每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申报职工个人本结算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下同)的月缴费基数。用人单位申报的缴费基数应采取本人确认或公示等方式告知职工。
2、依据国家统计局的口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公布缴费基数的上、下限。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限部分,按照上限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职工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按照下限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申报其缴费基数,对申报的缴费基数高于上限或低于下限标准的,由经办机构在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确定后统一调整。
南京市(除高淳区、溧水区,下同)2013年度(2013年7月至2014年6月)参保企业和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为2200元,上限为13678元。溧水区、高淳区参保企业和职工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月缴费基数下限为1852元,上限为12820元。
据了解,参保企业和职工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均按照该标准执行。南京市及溧水区、高淳区灵活就业人员2013年度参加医疗保险的月缴费额按照2012年度标准维持不变。
如何办理缴费基数申报手续?
1、申报时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按年申报制度。每年3-6月,缴费单位应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下一结算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2、申报方式:缴费单位应以报盘方式申报缴费基数,有条件的可从网站www.njhrss.gov.cn上下载申报材料,进行网上申报。
南京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