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在一百人以内的,经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按季、半年或全年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应当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